關于印發《湖北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鄂建設規[2009]4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建委(建設局):
現將《湖北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北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09年7月13日
湖北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實施細則
(試 行)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工程造價咨詢管理,保證全省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質量,維護建設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49號令)、《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11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實施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是指接受委托,對建設項目投資、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提供專業咨詢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五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具體實施監督檢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監督管理,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實施監督檢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條 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實施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是指接受委托,對建設項目投資、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提供專業咨詢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五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具體實施監督檢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監督管理,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實施監督檢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六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其資質標準執行建設部149號令的規定。
第七條 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工商注冊在省工商局的企業,直接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不含專家審查時間),公示時間為10日。其中,申請工程造價咨詢甲級資質,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完成省級初審,并將省級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應當提供以下材料,并同時在網上申報:
(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的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造價員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和身份證;
(三)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的人事代理合同、本年度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交納憑證、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
(四)企業章程、股東出資協議并附工商部門出具的股東出資情況證明;
(五)企業繳納營業收入的營業稅發票或稅務部門出具的繳納工程造價咨詢收入的營業稅完稅證明;企業營業收入含其他業務收入的,還需出具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的財務審計報告;
(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
(七)企業營業執照;
(八)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
(九)有關企業技術檔案管理、質量控制、財務管理等制度文件;
(十)資質標準要求的其他材料。
首次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不提交前款第(五)項、第(六)項所列材料。
第九條 首次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資質等級核定為乙級,設暫定期1年。暫定期滿需繼續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應當在暫定期滿前30日,向原資質許可機關申請取消暫定。取消暫定條件,按照建設部149號令規定執行。
符合取消暫定條件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取消暫定,換發資質證書。
不符合取消暫定條件或逾期未提出申請的,企業資質證書至有效期止,自動失效。持證企業不得繼續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采用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在省級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辦。
第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有效期為3年。
有效期滿,需延續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30日內,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資質延續條件,按照建設部149號令規定執行。
符合資質延續條件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準予延續,資質有效期延續3年。
不符合資質延續條件或逾期未提出申請的,企業資質證書至有效期止,自動失效。持證企業不得繼續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資質延續申請,按照本細則第六、七、八條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
第十二條 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組織形式、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網上資質變更申請,并到企業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直企業直接到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資質變更申請。
企業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將相關證明材料上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其中,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企業名稱、組織形式、注冊資本、注冊地發生變更的,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企業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二)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和備案表;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五)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企業合并的,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企業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標準條件;合并后的企業工作業績可以承繼各合并企業的原有工作業績總和;合并后企業取得資質時間按照原合并的各企業中取得資質時間較長的一方計算。
企業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繼原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標準條件。
第十五條 企業申請合并(或者分立),按照本細則第六、七、八條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并提供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合并(分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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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工商注冊在省工商局的企業,直接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不含專家審查時間),公示時間為10日。其中,申請工程造價咨詢甲級資質,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完成省級初審,并將省級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 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應當提供以下材料,并同時在網上申報:
(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的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造價員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和身份證;
(三)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的人事代理合同、本年度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交納憑證、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
(四)企業章程、股東出資協議并附工商部門出具的股東出資情況證明;
(五)企業繳納營業收入的營業稅發票或稅務部門出具的繳納工程造價咨詢收入的營業稅完稅證明;企業營業收入含其他業務收入的,還需出具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的財務審計報告;
(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
(七)企業營業執照;
(八)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
(九)有關企業技術檔案管理、質量控制、財務管理等制度文件;
(十)資質標準要求的其他材料。
首次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不提交前款第(五)項、第(六)項所列材料。
第九條 首次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資質等級核定為乙級,設暫定期1年。暫定期滿需繼續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應當在暫定期滿前30日,向原資質許可機關申請取消暫定。取消暫定條件,按照建設部149號令規定執行。
符合取消暫定條件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取消暫定,換發資質證書。
不符合取消暫定條件或逾期未提出申請的,企業資質證書至有效期止,自動失效。持證企業不得繼續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第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采用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在省級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辦。
第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有效期為3年。
有效期滿,需延續有效期的,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30日內,向原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資質延續條件,按照建設部149號令規定執行。
符合資質延續條件的,由原資質許可機關準予延續,資質有效期延續3年。
不符合資質延續條件或逾期未提出申請的,企業資質證書至有效期止,自動失效。持證企業不得繼續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資質延續申請,按照本細則第六、七、八條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
第十二條 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組織形式、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網上資質變更申請,并到企業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直企業直接到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資質變更申請。
企業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將相關證明材料上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其中,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企業名稱、組織形式、注冊資本、注冊地發生變更的,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企業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二)資質證書變更審核表和備案表;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五)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企業合并的,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企業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標準條件;合并后的企業工作業績可以承繼各合并企業的原有工作業績總和;合并后企業取得資質時間按照原合并的各企業中取得資質時間較長的一方計算。
企業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繼原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標準條件。
第十五條 企業申請合并(或者分立),按照本細則第六、七、八條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并提供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合并(分立)證明。
第三章 業務承接
第十六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跨行政區域承接業務,依法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
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從事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從事工程造價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十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項目經濟評價報告的編制和審核;
(二)建設項目概預算的編制與審核,并配合設計方案比選、優化設計、限額設計等工作進行工程造價分析與控制;
(三)建設項目合同價款的確定(包括招標工程工程量清單和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合同價款的簽訂與調整(包括工程變更、工程洽商和索賠費用的計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結算及竣工結(決)算報告的編制與審核等;
(四)工程造價經濟糾紛的鑒定和仲裁的咨詢;
(五)提供工程造價信息服務等;
(六)實施建設項目全過程(若干階段)的造價管理和服務。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應使用《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與委托單位簽訂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并明確風險和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應當按照省物價主管部門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的規定,在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收費標準。
第二十條 省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進入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自承接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辦理單項業務告知性備案:
(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異地執業備案登記表》;
(二)資質證書正本復印件,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四)咨詢項目合同原件和復印件;
(五)咨詢項目執業造價工程師的注冊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本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本省跨區域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當自承接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持上述材料到項目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辦理單項業務告知性備案。
第二十一條 省外(內)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資料到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辦理告知性備案:
(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其設立的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三)擬在分支機構執業的專職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職稱證書、人事代理合同、交納的養老保 險憑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四)分支機構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五)分支機構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在同城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十二條 分支機構常駐專職人員的數量,應符合建設部149號令的規定。分支機構及從業人員應接受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分支機構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應當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負責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訂立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分支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訂立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業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可采取定期檢查、受理社會舉報和投訴、不定期檢查等方式進行。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企業經營活動是否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
(二)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和咨詢成果質量;
(三)企業的執業行為、職業道德是否規范和符合行業指導規程;
(四)企業咨詢合同的規范性和履約情況;
(五)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條件;
(六)企業信用檔案建立情況;
(七)企業執業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以商業賄賂、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六)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對外提供工程造價咨詢服務過程中獲知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業務資料;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有關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文檔,有關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企業內部管理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及有關執業規程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并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二十八條 企業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資質。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資質審批程序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一)企業資質有效期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企業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企業的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行為、被投訴舉報和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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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檢查可采取定期檢查、受理社會舉報和投訴、不定期檢查等方式進行。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企業經營活動是否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
(二)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和咨詢成果質量;
(三)企業的執業行為、職業道德是否規范和符合行業指導規程;
(四)企業咨詢合同的規范性和履約情況;
(五)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條件;
(六)企業信用檔案建立情況;
(七)企業執業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以商業賄賂、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六)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對外提供工程造價咨詢服務過程中獲知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業務資料;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有關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文檔,有關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企業內部管理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及有關執業規程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檢查人員參加,并出示執法證件,不得妨礙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協助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二十八條 企業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資質許可機關可以撤回其資質。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一)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三)違反資質審批程序作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一)企業資質有效期滿,未依法申請延續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企業資質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企業信用檔案信息。
企業的信用檔案應當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違法行為、被投訴舉報和處理、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
企業的信用檔案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在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申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經營活動和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監督管理過程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的相關規定,將依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的有關條款予以查處。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省原有關管理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省原有關管理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