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整治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資格審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湖北省土地整治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資格審查工作,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北省轄區內土地整治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的資格審查(以下簡稱資格審查)。
第三條 資格審查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科學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 土地整治項目施工招標投標原則上采取資格后審的方式。采用資格預審方式時,須報市(州)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條 資格審查必須按分級管理原則進入各級綜合招投標中心操作。
第六條 土地整治項目施工招標代理機構按照《湖北省招標代理機構遴選實施辦法(試行)》(鄂招投標管委會〔2010〕2號)規定的方式從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庫中選取。
第七條 資格審查的條件、標準和方法應在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中載明;如采用資格預審方式,資格審查的條件、標準和方法應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
第八條 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須先報送項目建設地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送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上述文件通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方可在招投標綜合監管部門核查備案、對外發布。
第十條 投標人資格條件包括基本條件和可選條件;緱l件中涉及投標人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的要求,按照國家對施工企業資質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可選條件可根據招標工程的實際進行確定。
第十一條 土地整治項目施工投標人資格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投標人授權代表必須是擬派的注冊建造師(或項目經理);
(二)投標人須提供有效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銀行基本賬戶證明;擬派項目負責人、注冊建造師(或項目經理)的資格證書、身份證、社會保險證明、勞動用工合同等有效證明文件;需查驗原件的,投標人必須如實提供原件。
第十二條 審查投標人資格時,應對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人資質、信譽、業績等證明文件的原件與其復印件的一致性進行審查(以下簡稱原件審查)。
第十三條 資格審查時,投標人投標資格和違紀違規記錄,應在“湖北省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為信息發布平臺”和湖北省國土資源廳網站查詢。
第十四條 資格審查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接收投標人遞交的資格、信譽、業績、能力等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其復印件;
(二)進行原件審查,并填寫《投標人資格及信譽、業績、能力證明文件原件審查表》(以下簡稱《原件審查表》);
(三)對照資格審查標準逐項審查投標人的資格條件;
(四)確定符合資格審查條件的投標人;
(五)提交《資格審查報告》。
第十五條 采用資格后審方式的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評標委員會負責資格后審工作,其成員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在招投標活動中防治圍標串標的通知》(鄂政發〔2008〕64號)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組成;
(二)資格后審為合格制審查,凡不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投標人,將被視為資格后審不合格;
(三)資格后審與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報價法結合使用時,可只對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報價起,由低到高的7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不足7人時,則按本條所述次序增至7人或對全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四)資格后審與其它評標辦法(非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報價法)結合使用時,評標委員會應在詳細評審前先進行資格審查;
(五)采用資格后審方式的,資格審查情況只在評標報告中說明,不另寫資格審查報告。
第十六條 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的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資格審查工作由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
(二)資格審查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及各級政府依法建立的綜合性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專家組成,人數為5人及以上單數,其中招標人代表不得超過1人;主任委員由資格審查委員會全體成員在隨機抽取的專家中推薦;
(三)資格預審的資格審查辦法分為合格制和有限數量制;
(四)采用合格制時,審查標準為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的投標人資格條件,凡符合審查標準的投標人均視為合格;
(五)采用有限數量制時,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數量應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可用綜合評估法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確定合格投標人。
綜合評估法是對符合資格預審文件要求的投標人再按已確定的評審打分標準進行量化評分,按投標人最終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合格投標人。
第十七條 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資格審查活動進行指導、協調和行業監管,對過程中的違法活動進行監督執法。
第十八條 各級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對資格審查活動進行綜合監督管理,及時糾正和查處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投標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供的所有資格審查申請文件材料真實性負責。投標申請人若提供虛假文件材料,一經查實即取消其投標資格,已騙取中標的取消中標資格,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二十條 資格審查活動中,如有圍標、串標、弄虛作假、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損壞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合法權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除由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依法依規進行處罰外,省國土資源廳還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列入黑名單的方式進行處理。限期整改的單位,一年內不得參與土地整治項目的招標投標;被列入省國土資源廳黑名單的單位,二年內不得參與土地開發整理施工項目的招標投標。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