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委 市招標局 市監察局關于印發
《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的通知
宜市住建規〔2012〕1號
各有關單位:
《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已報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宜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宜昌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
宜昌市監察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宜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
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投標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城區(不含夷陵區,下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統稱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本規定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 本市城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管、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的綜合監管下,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招投標活動。市監察局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履責情況行使監察職責。
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根據招標人提供的招投標情況報告,對招投標活動是否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規范運作做出書面證明,作為辦理相關手續的依據。
第四條 在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應用從業單位誠信評價結果。在實施《宜昌市建設工程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基礎上,逐步將稅務、金融、社會保險、招投標綜合監管、工商等部門的信用信息納入誠信體系評價范圍。從業單位誠信評價結果作為招標評標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文件應當使用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示范文本,載明資格審查的條件、方法、標準,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六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一般應采取資格后審方式,即在開標后由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七條 加強公共資源交易市場規范化建設,充分發揮市建設行業綜合監管系統和市公共資源網上交易系統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作用。創新監管方式,實現兩網信息資源共享,提高運行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第八條 評標方法由招標人根據工程實際,按下列方法和要求進行:
(一)綜合評估法。適用于各類建設工程施工招標項目。中標人的投標應當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誠信評價、投標報價、施工方案等綜合評審得分最高。招標人應當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在招標文件中合理設置綜合評價標準。
(二)經評審的合理低價法。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或性能標準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項目。采用經評審合理低價法中標人的投標應當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九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評標專家的選拔、認定、培訓和推薦工作,組建市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子庫,作為市評標專家庫的組成部分。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評標專家的培訓和考核評價工作。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承擔評標專家庫計算機抽取系統的日常維護和評標專家的抽取工作,并配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做好評標專家的考核、監督等工作。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從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子庫中隨機抽取,且來自同一單位的不得超過2人。技術復雜或本地評標專家庫無法滿足評標需要的項目,招標人需將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案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批準,并報市監察局備案后實施。
第十條 大型工程、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需采用資格預審方式招標的,以及采用網上和現場不記名兩種方式投標報名的,由招標人提出申請,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批準,并報市監察局備案后實施。
第十一條 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十二條 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十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負責受理建設工程招投標投訴,及時糾正和查處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四條 建立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監察局、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參加的招標投標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及時通報情況,分析、協調、解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的具體問題。
第十五條 各縣市(含夷陵區)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5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